原创 周峰 上海一中法院 ,审委会委员,民事审判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法庭辩论,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诉讼双方当事人全面阐释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并针对对方的主张及理由进行争论反驳的过程,是当事人辩论权的充分体现。法庭辩论环节并非各方“畅所欲言”,而是内有玄机。在既定的程序下,沿着“法庭调查小结——争议焦点提炼——法庭辩论核心”这一脉络展开,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才会更加明晰,法庭辩论才会更加简明高效。
实践中,法庭辩论常被弱化,一些法官和当事人偏重法庭调查,使法庭辩论沦为“形式”,这是庭审中一个极大的误区。实际上,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庭审交锋的最后一环,对案件的最终裁判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辩论,当事人可以充分围绕争议焦点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表达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并提出法律依据;法庭亦可以更好地厘清案件事实、明确争议内容、找准适用的法律,最终公正裁判。可以说,法庭辩论是最终判决的重要基础,高效、有序的法庭辩论对法官、当事人都至关重要。
1
高效开展法庭辩论的前提:
法庭调查小结
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并非完全独立的环节,其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依次陈述并进行举证、质证,其中展现的事实和证据可能冗长、复杂,在疑难复杂案件中更是如此,因此,法官需要及时有效地对法庭调查开展总结工作,使庭审过程连贯、有序、层次分明。法庭调查阶段的庭审小结,即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手段。
法庭调查小结,主要是对庭审内容进行总结、归纳,将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予以固定,进而缩小争议范围,突出争议焦点,使得法庭辩论更有针对性,从而提高庭审质量,也使庭审节奏更加紧凑高效。由此,除非是当事人引用无争议事实和证据以证明自己对争议焦点的解释,在法庭辩论中,一般而言,当事人可以不再涉及无争议部分,而是重点着眼于争议焦点。
实践中,部分法官怠于进行法庭调查小结,或机械开展总结,如简单重复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等,导致法庭调查小结流于形式,未能发挥作用。法庭调查阶段,一个合格的庭审小结,宜具备如下内容:
01
明确诉讼请求及案由。
通过法庭调查阶段的当事人陈述,法官可明确并固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案由,并为争议焦点的总结打下基础。
02
固定无争议事实和证据。
法官通过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并充分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和认证,可固定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有效缩小争议范围。
03
提炼诉辩双方的核心意见。
通过询问、举质证等事实调查环节,提炼出诉辩双方的核心意见,使“攻防”双方的主要观点、所依据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等一目了然,从而为归纳争议焦点打下基础。
2
高效开展法庭辩论的核心:
围绕争议焦点展开
以争议焦点为主线展开辩论,有利于划清审判脉络,保证法庭辩论更加高效有序。
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在辩论中能够做到有的放矢,避免抓不住核心,重复或赘述案件事实;另一方面,法官可以有效把握案件审理进程,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辩论,进一步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由此,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并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是高效开展法庭辩论的核心。
01
争议焦点的内容构成
争议焦点包括关于事实的争议焦点和法律的争议焦点。前者指涉案证据的认定、相关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及真伪的争议,后者系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所产生的争议。争议焦点的归纳应围绕争议事实、关键证据及法律的适用展开。具体包括:
定案事实是否成立
法官根据法庭调查情况,找出具体分歧,确定待证事实,在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应根据无争议事实及证据、结合举证情况,围绕待证事实发表意见。
关键证据是否有效
证据是认定法律事实做出裁判的重要根据,对于关键证据是否有效,在法庭辩论中可引导当事人围绕证据的“三性”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展开辩论。
核心观点是否得到法律规定的支撑
通过法庭调查及证据认证情况来认定的法律事实能否适用某些法律规范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决定了案件最后的走向。因此,对于法律规范是否适用于本案以及对于法律条文本身的理解与适用存在的争议等也是法庭辩论的重点。
特殊类型的争议焦点
如某些案件证据不足,事实模糊,存在一些似是而非的情况,此时立法的目的及价值、纠纷产生的背景、社会通常认知及合理性等亦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任何一种情形都可以构成争议焦点,有时案件疑难复杂,争议较大,同一案件中亦可能同时具备上述多种情形的争议焦点。
02
争议焦点的提炼思路
庭审活动是一个动态过程,对于争议焦点的提炼应根据不同案件的审理情况有针对性地随机做出。关于争议焦点的确定,实践中没有一个统一的公式,根据自己几十年审判经验的感悟,最常用、有效的基本思路为:
1.不能偏离原告诉讼请求的请求权基础。所谓请求权基础,根据台湾王泽鉴教授的观点就是“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在法庭调查小结明确并固定了诉讼请求后,争议焦点的归纳应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对应法律规定展开。案件审理的重点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获得支持做出价值评判,因此,无论诉辩双方争议的是什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不能偏离请求权基础这条主线,不能本末倒置。
比如一起侵权纠纷案件,原告在小区散步时被邻居饲养的狗咬伤,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本案中对于争议焦点的提炼,除了要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外,也要分析请求权基础所适用的法律规定。
首先,本案是饲养动物致损案件,属于特殊侵权纠纷,根据民法典1245条之规定,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一般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中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无需考量,被告的抗辩中是否涉及其自身不存在过错等问题,均不需要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查。
其次,对于饲养动物致损引发的特殊侵权纠纷案件的审查重点是被侵权人的受损程度及损失金额,以及原告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因此,本案争议焦点的归纳不应偏离上述审查重点。
由此,第一,如被告对原告受损害事实及损失额提出异议,则首要的争议焦点就是原告受损事实是否存在、损失是否客观发生。第二,如被告对原告受损及损失额均不持异议,而仅对自身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提出异议,则案件争议焦点只有一个,被告是否存在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即原告自身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比如主动挑逗小狗等行为。
2.根据诉辩双方的“攻防”核心意见凸显的关键点展开。如前所述,法庭调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小结,提炼出诉辩双方的核心意见。因此,争议焦点应围绕双方争议的定案事实、关键证据及相对应的法律规定是否适用展开。争议焦点不在于多,而在于精,可能就是一个“点”,这个“点”可能是一个重要事实、也可能是一个关键证据,如果这个“点”的争议解决了,本案处理的最终结果可能也就不言自明了。
如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原告依据转账凭证起诉被告,请求按转账凭证的数额归还借款。如果被告抗辩该转账金额并非借款,而是双方间的其他往来款,那么本案争议焦点应围绕钱款的性质展开,即: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双方应围绕该钱款的性质是借款还是其他经济往来款发表辩论意见。如果被告对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没有异议,而仅是对欠款金额持有异议,认为欠款数额没有那么多,之前也已通过本人或他人的账户归还部分钱款。那么本案的争议焦点应聚焦于被告已归还欠款的具体金额认定,包括案外人向原告支付的钱款是否系代被告归还借款即本案是否存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事实。
3.简单明了而又突出重点是归纳争议焦点的基本要求。归纳争议焦点的目的是为了引导当事人有针对性地发表辩论意见,因此突出重点是最基本的要求,忌讳似是而非让当事人无所适从。同时,法庭辩论处于整个庭审活动的末期,长时间处于精神高度紧张下的双方当事人(甚至法官)到了法庭辩论阶段已是相当疲惫,接受信息的能力已有下降。冗长的言语总结并不能起到让双方当事人迅速接受并准备答辩意见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淹没了需要突出的重点,给人一种思路不清的认识。因此,“用最短的话,说最重要的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当事人有效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高效的发挥出法庭辩论应有的作用。
03
法官应充分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在法庭辩论中,法官应当充分掌控法庭辩论的进程,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具体在实践中,法官应在辩论开始前提示当事人围绕已经固定的争议焦点展开辩论,排除非焦点问题对庭审的干扰。除非是为了印证争议焦点问题,事实调查阶段已固定或双方无争议的问题可以不涉及。
根据审理需要,法庭辩论可以分几轮进行,法官可根据第一轮辩论情况决定是否需再次浓缩争议焦点,或重新提出争议焦点,让双方继续发表辩论意见。需要说明的是,后续轮次的辩论中,法官亦可以引导当事人对前轮辩论中的未尽事宜或一些细节和要点发表补充意见。
值得强调的是,法庭辩论与事实调查阶段不是截然分离的,通过法庭辩论,法官如果发现一些事实问题在法庭调查阶段有所遗漏或没有深入,可以在该轮次双方均发表完辩论意见后,恢复法庭调查,待上述问题调查清楚后,可以继续恢复法庭辩论。
3
法庭辩论的误区
司法实践中,法庭辩论阶段存在一些常见错误,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都应注意避免下述行为:
01
法官的误区
1.归纳争议焦点“走形式”。包括争议焦点归纳简单机械或面面俱到。前者指法官简单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作为争议焦点,导致争议焦点归纳沦为“形式”;后者指法官在归纳争议焦点时,没有排除法庭调查中双方已确认一致的事实或证据,进而导致法庭辩论重点不突出,庭审效率低。
2.争议焦点一成不变。一些法官误认为争议焦点总结后即被固定,实际上并非如此,争议焦点应该是随着案件事实的查明程度而递进或发生改变的。随着法庭辩论的推进,一些争议和事实逐渐清晰,争议焦点只需聚焦于一些细节和要点;同时,在辩论中亦有可能发现新的问题,需要重新恢复法庭调查或补充为新的争议焦点。另外,法官归纳争议焦点并不精确的现象也偶有发生,通过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法官可以及时调整争议焦点,把法庭辩论引导到更准确、高效的轨道上来。
比如前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被告在第一轮的辩论意见中提出了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已超出法定诉讼时效的观点,该观点在法庭调查中没有涉及,此时法庭在第一轮法庭辩论结束后,应及时恢复法庭调查,就本案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事实展开调查。事实调查结束后法庭可以主持双方进行第二轮法庭辩论,并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原告的起诉是否已超出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这一争议焦点问题发表辩论意见。
3.不合时宜地打断当事人发言。在法庭辩论中,部分法官可能会急于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因而提前打断当事人的发言。应注意的是,法官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辩论权,不得不合理地打断当事人发言。如果当事人的发言完全偏离争议焦点或发表与本案无关意见等情况时,法官可以适当提醒,引导当事人的发言回到争议焦点上来。
02
当事人的误区
1.庭前准备不足。随着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当事人举证与质证的展开,最终法庭认定并经当事人确认的争议焦点,可能与当事人事先归纳的焦点不一致。但在法庭辩论中,当事人由于庭前准备不足,未对案情脉络有全面的理解,导致不能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灵活调整辩论意见,我行我素照本宣读庭前准备的稿件。对此,建议双方当事人应根据争议焦点的变动,灵活把握诉辩意见,避免单纯宣读稿件、使法庭辩论沦为形式,当然这也涉及当事人随机应变的能力问题。
2.怠于对争议焦点的遗漏提出异议。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法官应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并非所有的法官都能一次性完整且准确地概括争议焦点,尤其对于一些复杂疑难案件。在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在法官就争议焦点征求意见时,怠于提出异议,而是在法庭辩论中再行围绕焦点外的问题讨论,如此便是走了“弯路”,易导致法庭辩论偏离核心,且不利于庭审效率的提升。
3.发言冗长但重点不突出。部分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讲的越多越有道理”的错误认识,从而导致在辩论中发言冗长,没有真正表达出自己的核心观点。少数代理人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有着不恰当的“表演欲”,本着“讲的越多当事人越满意”的错误心态,撇开争议焦点而自行发挥。应当认识到,辩论发言在“精”不在“多”,发言重点明确,抓准核心,才能更好地向法庭阐述己方观点。
总体言之,好的法庭辩论即是法官通过前期的庭审总结归纳确定案件事实、缩小争议范围并总结争议焦点,并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辩论中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讨论的过程。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都应把握住每一个细节,关注法庭调查小结、争议焦点归纳与法庭辩论核心,沿主线推进法庭辩论。多方协力,方能使法庭辩论脉络清晰,提升辩论效果和法庭审理实效,为最终公正裁判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