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指印”之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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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此条源自于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以及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解释中的手印自然有些不严谨,所以在民法典时改成了指印。
那么,现在的问题就是,仅有指印是否能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意思表示形式,也就是我们通常理解中的“在合同中能不能仅摁指印呢?”
对于这个问题,社会上众说纷纭,而最高法目前为止,尚未出台关于如何适用指印的解释,这到底是仅有指印在现实生活中不常见,完全可以让法官来自由裁判?还是羞刀难入鞘,不好做进一步解释?就不得而知了。
常理上,合同上单纯摁个指印,其实并不能说明什么。一个经过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再怎么不努力,签名还是会的,为什么不签名却仅摁指印?除非是文盲。而若是文盲,则必须要证明其知晓该合同文本的内容,比如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宣读,或有原始的录音录像证据证明已经对其宣读过合同文本,且其表示知晓的。若不是文盲,为什么不签字加指印?单纯的指印只会引发怀疑,这指印是怎么摁上去的。实务中一般不会单纯摁指印,必然是和自然人的签字相配合使用。
故而,指印一事,在法条上略显倒退,应加以说明解释其应用环境,不然人喝醉后熟睡时都会被人弄个指印摁上(此处说明一下,指印仅对合同而言,遗嘱上指印无效)。
最后,我们在实务中摁指印尽量要当面摁,和签字一样,不要文书传来传去的摁指印,谁知道人家会不会弄个什么人的脚趾印上去,到时候查都查不到。另外,指印要摁右手拇指印,拇指不容易受伤且指印清晰,加摁在签名上,摁的时候别扭来扭去的,如果不清楚,应重摁一遍,不要怕麻烦,指印只能摁在自己的签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