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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侦探调查收集证据的认定怎么样?要具体分析。
如果强调由当事人亲自去收集对方有过错或财产状况的证据,显然是不可能的。由于当事人没有特定的经验以及充分的时间和精力,让他们在满怀悲愤恼怒的心情下去取证,是不现实的。而当事人的亲友代为取证,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指望律师代为取证,也相当困难。因为取证工作量较大,耗费的精力也很大,有的律师甚至不懂最基本的调查技巧。律师是通晓法律的专家,但未必是调查取证的好手,因此,“私人侦探”应运而生。
虽然,目前对于“私人侦探”存在的合法性各界普遍存在质疑,但不容质疑的是目前存在着对私人侦探的巨大市场需求,有需求,就有供应。不论现在存在的类似机构的名称如何,是信息咨询公司,还是调查事务所,其提供婚姻案件当事人服务的手段,就是采用跟踪、拍摄、录音的行为,固定、保留另一方有过错的事实情节,或发现财产证据。
既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的权利义务,当事人自然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收集调查取证。被委托人不论是谁,只要其采用合法的手段、使用合法的器械取来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就是有效证据,只是其证明力大小有待法官认定。因此,对于有些有必要的案件,请“私人侦探”调查取证,也不失一种争取最大权益的手段。
对于偷录偷拍的录音录像可以从三方面考虑:
1、是案件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
2、是当事人行为之非法或不正当的程度;
3、是私录行为的原因、条件、主观过错等。
维权途径虽然可以迅速做出应对,但新型犯罪手法层出不穷,故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1)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2)被录像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3)录像资料经过鉴定没有经过剪辑。
《民事证据规定》中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
因此私家侦探只要不是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信息即可作为法庭上的证据,如果私家侦探是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得的证据,法院将不会采信这些证据
凡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管是其自己收集得到的证据,还是雇佣私人侦探机构调查收集的,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法官在遇到类似情形时首先应当明确该证据是否是通过法律允许的方式取得,如果该证据的取得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的权利尤其是公民的隐私权,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则无论该证据是谁收集的,都不应当予以认定。如果证据的来源及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除非对方当事人能够证明该证据确系私人侦探机构调查收集的,法院应当予以认定,即对方当事人对证据是否为私人侦探调查取证所得负有举证责任。
目前由于信息收集手段的多样化,人民法院对专业化信息的收集又有需求,特别是伴随着高端电子产品的普及和商业化,要对所有私人侦探机构一律加以取缔存在实践操作上的困难,法院采取这种方式认定证据符合公正与效率的原则。有关职能部门应该加强对私人侦探行业的规范管理,对目前不合法却有市场需求的特殊行业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不能一味地听之任之。
“私人侦探”调查收集证据的认定怎么样?在请私人侦探调查的时候你要能够清楚合法证据运用的情况,要是得到的证据不能使用对你来说也不利。“私人侦探”调查收集证据在认定上面存在着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