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09
手机取证、电脑取证、电子数据取证注意事项有哪些

手机取证、电脑取证、电子数据取证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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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犯罪行为也搭上了“高科技”的顺风车,因此国家相关部门通过立法将电子物证定为法院证据。从近两年的发展来看,手机、电脑、U盘等的取证越来越受到行业关注。下面一起来看一下电子数据取证的注意事项吧。

一、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取证

众所周知,物证、书证等证据无法同原始存储介质完全区分开来,更无法采取确保与原物、原件完全一致的方式予以复制。与物证、书证等传统证据种类不同,电子数据没有“原始电子数据”的概念,只有“原始存储介质”的概念。

例如,一封作为书证使用的书信,书信的原始内容无法同原始载体完全分离开来,只能存在于原始的纸张这一载体之上,即使采取彩色复印等方式进行复制,也无法确保复制后的书信同原件的完全一致性。

电子数据不同于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种类,其可以完全同原始存储介质分离开来。

例如,存储在计算机中的电子文档,可以同计算机这一存储介质分离开来,存储于移动硬盘、U盘等存储介质之中。而且,对电子数据的复制可以确保与原数据的完全一致性,复制后的电子数据与原数据没有任何差异。

因此,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这个概念是有意义的,这表明电子数据是存储在原始的介质之中,即取证时是将存储介质予以扣押,并作为证据移送,而非运用移动存储介质将该电子数据从原始介质中提取,如直接从现场扣押行为人使用的电脑中提取。

这样可以将电子数据区分为电子数据是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还是在无法移送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况下(如大型服务器中的电子数据)通过其他存储介质予以收集。

为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收集电子数据时应尽量获取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对于无法获取或者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通过见证人、录音录像等方式确保其完整性。

二、 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

《电子数据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实践中,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尽量封存原始存储介质,以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同时,《电子数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对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要求作了专门规定,“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封存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存储介质,应当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存储介质,除采取普通封存方式(如装入物证袋封存)外,还应当附加其他保护措施,如拔出电池,设置为飞行模式且关闭“寻回”功能,或者直接装入屏蔽袋(盒)。

三、电子数据提取

1. 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检查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打印时间或者提供时间,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

2. 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检查人员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或者经单位授权的其他人员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大小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3.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证明目的或者对象,提取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以及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签封情况等。进行数据压缩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压缩方法和完整性校验值。

四、电子数据的展示

关于在庭审中如何展示电子数据,《电子数据规定》第二十一条作出专门规定。

1、可以根据电子数据的具体类型,借助多媒体设备出示、播放或者演示。

2、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操作,并就相关技术问题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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