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31
饲养动物致人身损害之宠物伤人,主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08年的一天,年过七旬的王女士外出骑车时,被一只狂吠着的宠物狗追赶,结果王女士因受到惊吓从自行车上摔下受伤。因协商未果,王女士将狗的主人齐女士告上法院。法庭上,齐女士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理由是见生人就叫是狗的天性,而且自己的狗并没有咬到王女士,王女士受伤是自己不小心摔倒所致,不同意赔偿。一中院审理后,认定在此案中,齐女士承担主要责任,王女士承担一定责任,终审判决齐女士赔偿王女士伤害赔偿金共27700余元。

宠物伤人 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这起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指出:《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对于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当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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