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针对该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构成及计算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并明确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即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但是,该规定并未对“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进行详细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违约金是否应当计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当事人之间存在较大的争议,各执行法院也并未有统一的计算标准,故本文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一
相关法律规定
(一)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生效前的规定
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对于“加倍”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两倍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中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式进行了明确,即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意见及批复中均未对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作出界定或区分。
司法实践中,对于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中对2014年8月1日前的计算方式进行了明确,即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基数包括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其他申请费。虽然鉴定费、评估费、公告费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属于诉讼费用,但执行规范明确在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计息基数,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不作为计息基数。
(二)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的规定
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其中,一般债务利息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将“加倍”利息界定为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对计算方式、截止时间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细化,一方面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另一方面不能过分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导致债务人放弃偿债的努力,从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平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债权人的补偿性与对债务人的惩罚性和保护。
虽然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对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截止时间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细化,但仅明确一般债务利息不能作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违约金是否可以作为计算基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并未明确。
二
违约金与一般债务利息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区别
(一)违约金的定义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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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定义
违约金由双方自由约定,系合同当事人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产。合同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相应的义务,另一方面是为了让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进行一定的补偿。
2
违约金的惩罚性与补偿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及其他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国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
(二)一般债务利息的定义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利息作为法定孳息的一种,是资金使用者应当支付的代价。利息与违约金虽在内涵上存在差异,但同时在使用上存在交叉。但是,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将一般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利息分别规定,则一般债务利息应当狭义理解为资金使用或占用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的货币资金增值额,应当与违约金进行较为严格的区分。
(三)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性质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一种民事强制执行措施,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目的是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应当更多的理解为是对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个制裁手段,故更侧重惩罚的性质。
对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性质,有不同观点认为,在法律文书未确定一般债务利息的情况下,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
笔者认为,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中已明确规定了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和计算标准,如债权人未主张一般债务利息,应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或可另行进行权利主张,法律文书未明确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标准及方式,不表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便具有补偿性。而且,根据民诉解释第五百零七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对于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规定,迟延履行金的惩罚性更为明显。
三
违约金是否应当计入迟延履行利息计算基数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仅就2014年8月1日之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基数进行了明确,而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未对“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进行详细的解释,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之间存在较大的争议,各执行法院也并未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对于该问题,实践中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便会产生较大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利息均具有惩罚性,惩罚应适度。若再将违约金作为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利息的计算基数,会明显加重债务人的负担,有重复惩罚之嫌,不符合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明确表述,计算基数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违约金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而又明显区别于一般债务利息,应当严格按照条文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有一定的依据,但面对复杂的执行工作,不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违约金是否计入迟延履行利息计算基数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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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为固定金额
第一,生效法律文书仅确定了违约金这一项金钱支付义务。在某些合同纠纷中,原告依据合同项下违约金的约定提起诉讼,仅要求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且该违约金为一个固定数额。承担支付义务的一方若未如期支付款项,而申请执行人不能就该债务要求对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与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不符,也与民诉解释第五百零七条对非金钱给付义务尚应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立法精神相悖,明显不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故该种情况下,违约金应当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义务为债务本金、违约金及其他约定的义务。在该种情况下,合同违约方承担的金钱支付义务亦为一个固定数值。违约金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下来的支付义务,被执行人也应当积极予以偿付,且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应当区别于一般债务利息。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目的是促使义务人履行金钱债务,在债务人未如期支付的情况下,应当予以适当惩罚。并且,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法律已经赋予违约方主张合理支付违约金的权利,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违约金在合理范围的情况下,违约金作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并没有过度惩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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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为一定期间的计算方式
第一,违约金计算方式的期间是固定的。如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期间,该期间是固定的;或债权人已明确违约金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该种情形下,在执行阶段,违约金的金额也是固定的,可以参照上述第1部分的处理方式。
第二,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部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违约金为,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算,计算至实际付清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之日止。该种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已经作为逾期履行债务的惩罚性手段,即迟延履行时间越长应承担的金钱数额越高,其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期间重叠,目的相同,有重复计算之嫌,过分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故不应当作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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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中已约定民事责任的违约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规定中的“民事责任”,应当理解为民事调解书确定了民事义务后,在债务人未按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该约定既对被执行人具有惩罚性,又弥补了申请执行人给予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行为造成的损失,所以,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对调解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未按约定清偿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作出约定,不再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承担迟延履行责任,自然不能再以约定民事责任的违约金计取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注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3页。
作者任志向 王媛,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