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司法活动相关的问题
Q1:
疫情防控期间,不能进行网上立案的,还有什么途径可以主张诉讼权利?
黑龙江高院解答:
上诉案件、申请再审案件等无法办理网上立案或当事人由于自身原因不便于网上立案的,可选择接受邮寄立案服务方式。其中一审案件立案材料邮寄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办理,上诉案件立案材料邮寄至原审法院办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材料邮寄至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材料邮寄至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办理。全省各级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均设专人负责处理邮寄立案,具体联系方式详见当地法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官方通告。
Q2:
疫情防控期间,法院的信访窗口关闭,当事人通过什么渠道反映自己的信访要求?
黑龙江高院解答: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反映信访诉求的,有网络、电话、邮寄三种方式。第一种渠道:通过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给大法官留言”“院长信箱”或黑龙江法院网(www.hljcourt.gov.cn)“民意直通车”反映信访问题。第二种渠道:拨打12368信访投诉语音服务热线反映问题。第三种渠道:邮寄信件至各级法院申诉信访部门。对于通过上述方式反映问题的,法院将及时办理回复,认真解决问题,做好跟踪问效,争取群众满意,切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Q3: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如何进行参与庭审、联系法查询案件进展等诉讼活动?
黑龙江高院解答:
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原则上推迟开庭、听证活动,对依法必须按时开庭、听证的,请积极配合法院通过网上开庭、视频庭审等方式远程审理,减少因人员聚集引发疫情传染风险。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处于隔离、诊治期间,或参加疫情防治工作,或受疫区交通关停等情况影响,无法参加诉讼活动的,请及时通知法院,法院将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线上渠道联系法官,了解案件进展等;法官通过电话、网络联系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请予积极配合。
对确需到法院办理事务的人员,请事先主动告知本人健康状况,确保待办事项在身体状况、场所条件、防护措施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情况下进行。来院人员应佩戴口罩,并接受体温检测,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自觉接受登记、劝返,积极到医疗机构就医,相关事项可以通过网上渠道、申请延期等方式办理。
Q4:
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无法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黑龙江高院解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无法主张权利,且处于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止。
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也针对此次疫情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疫情期间劳动者权益保障
相关问题
Q5:
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者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黑龙江高院解答: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Q6:
春节假期、延长春节假期与延迟复工期间,劳动者的工资有区别吗?
江苏高院解答:
有,分以下几种情况:
1.2020年1月25日(初一)、26日(初二)、27日(初三)共计3天为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放假的,应当支付劳动者正常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照《劳动法》第44条第3项的规定另外支付不低于平时日工资300%的加班费。
2.2020年1月24日(除夕)、1月28日至30日共计4天为调整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照《劳动法》第44条第2项的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平时日工资200%的加班费。
3.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为延长的春节假期,在此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或者需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第44条第2项的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平时日工资200%的加班费。
4.2020年2月3日至延迟复工宣告结束之日为延迟复工期,因人民政府采取疫情防控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到岗工作的,延迟复工期限内除休息日外,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
Q7:
政府通知延迟复工,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提前返岗吗?
江苏高院解答:
未经许可,不允许。
用人单位在延迟复工期内,未经许可不得要求劳动者返岗,但可以向劳动者下达适合在家办公的工作任务。劳动者在延迟复工期内,除遵守国家法律和疫情防控规定外,还应当保持联络畅通,听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加强业务学习,努力完成工作。
Q8: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经许可后要求员工提前返岗,员工可以拒绝吗?
江苏高院解答:
无故不应拒绝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经许可提前复工并通知劳动者提前返岗工作、安排加班的,劳动者应当服从安排。劳动者因被隔离或者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确实无法到岗的,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履行请假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为提前返岗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并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用人单位合理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规章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Q9:
复工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受影响吗?
江苏高院解答:
继续履行
延迟复工期结束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方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仍需继续休息,或者因各地防控措施差异而无法返岗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病假、调休、年休假、事假等安排。劳动者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Q10:
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或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紧急措施延迟复工的劳动者,被隔离期间或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怎么办?
江苏高院解答:
自动顺延
上述期间内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将期限分别顺延至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疫情期间合同履行相关问题
Q11:
受疫情影响,消费者以情势变更理由主张解除旅游合同的,应该如何处理?
黑龙江高院解答:
因疫情严重,全国旅行社团队游业务和“机票+酒店”产品被宣告全部暂停,消费者此时可根据实际出行情况,与旅行社协商变更或者解除旅游合同,妥善处理旅游合同纠纷,减少自身损失的同时,亦避免不合理增加旅行社责任。
Q12:
受疫情影响,导致商业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的,应该如何处理?
黑龙江高院解答:
此次疫情,可能导致部分商业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能正常履约引发诉讼。如确因本次疫情导致商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可援引“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条款,主张解除合同、免除部分合同责任或者待疫情结束后继续履行合同,但须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政府关于交通管制、延迟企业复工复业等文件、新闻、短信、微信、现场照片或视频等,并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函告知相关情况,让对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且要保留通知的证据。
四、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问题
Q13:
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道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如构成犯罪,应如何处罚?
黑龙江高院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上述行为可能涉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害、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包括:(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3)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4)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此外,“中国律师”文章补充道: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Q14:
已经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拒不配合隔离治疗的,如构成犯罪,应如何处罚?
黑龙江高院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上述行为可能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情形包括:(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审案件立案材料邮寄至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材料邮寄至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办理。全省各级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均设专人负责处理邮寄立案,具体联系方式详见当地法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官方通告。
Q15: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如构成犯罪,应如何处罚?
黑龙江高院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二百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上述行为可能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或“挪用特定款物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从重处罚。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挪用资金罪定罪,从重处罚。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16: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如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处罚?
黑龙江高院
黑龙江高院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等相关规定,上述行为可能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从重处罚。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此外,《价格法》第六章、《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各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例如,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Q17: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如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处罚?
黑龙江高院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上述行为可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此外,“中国律师”文章补充道: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