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21
琼海审结两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琼海审结两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近日,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两宗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十三五规划”中关于海南将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的要求,通过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的及时判决,加强了公民的文明生态意识,为生态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经查,被告人梁某为牟取利益,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特许捕猎证的情况下,自2014年9月起擅自在琼海市龙江镇某村委会的小树林处,使用两根竹竿支起一张捕鸟网,用于捕捉飞经此地的野生鸟类。梁某将其猎捕到的两只野生鸟类拿到石壁镇农贸市场售卖时,被石壁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猎捕的两只鸟类分别为珠颈斑鸠和领角鸮,其中珠颈斑鸠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领角鸮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2015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的好友陈某在琼海市阳江镇某村自家新建房屋南侧新开挖的胡椒地上发现两条眼镜蛇,并告知王某,王某当即回家拿了1把火钳和1个布袋,用火钳夹住眼镜蛇,将其放入布袋中,封口后拿回家中存放。次日上午,王某将其猎捕的两条眼镜蛇拿到阳江镇某酒店,欲委托酒店加工后食用。10月30日,琼海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该酒店查扣了两条眼镜蛇。后经鉴定,被查扣的眼镜蛇为舟山眼镜蛇,系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属严禁贸易的物种,总价值为人民币22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和王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承办法官在依法作出判决后,先后对二被告人进行了相关法律教育,告知他们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违法行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破坏性,二人均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悔改,表示今后一定以此为诫,严格遵守,并积极监督劝导亲朋好友,杜绝违法猎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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