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2日起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契税、营业税下调
2月1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月22日起,将首套房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从3%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套房契税则从3%降为1-2%不等——不过,二套房优惠政策,京沪广深四地暂不实施。
房地产契税降低
通知提出,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销售购买2年以上住房,免征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该政策到底能省多少钱呢?
举例1:
从直接影响看,房地产政策继续宽松,有利于非一线城市楼市去库存。从政策的直接影响看,其中契税主要影响改善需求,在过去的政策中,大部分城市针对首套房有不同程度的减免,140或144平米以上及二套全部按照3%收取。
这种情况下,举例来说,假如小编要买一套改善性住房,如果在90平米以内,如果总价在200万,在过去需要交纳6万契税、现在新政策后只需要缴纳2万。
如果面积在90平米以上则以前需要缴纳6万,新政后只需要4万。
举例2:
假设,小编想出售一套面积150平米,价值300万的房子,该房是2014年1月拿到房产证的(营业税年限是以拿到房产证后开始计算的)。假如小编出售此房,营业税免征年限调整前,按照税率5.5%,小编需缴纳165000元的营业税及附加;调整后,小编的房子将免征营业税,所以无需缴纳营业税,直接省了165000元。
219新政前后契税变化情况
数据整理:链家研究院
219新政前后一二线城市营业税对比
数据来源:链家研究院
根据税率的调整,我们也计算了在新政前后购房者所缴纳的契税额,以一个非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的购房者为例:
新政前后购房者在契税缴纳对比数据
数据:长富汇银基金
专家解读
此调整一出,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贾康对该政策进行了解读:
此次调整对房地产市场有什么影响?
贾康:此次税率调整是配合房地产去库存,是通过税收政策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优惠鼓励。
为什么北上广深暂不实施?
贾康:北上广深现在在楼市的表现上是另外一个极端,在这些地方不是去库存的问题,北上广上(房价)明显回暖,在现阶段没有必要对这些地方的房地产进行优惠。北上广深现在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要让房价回暖过快,房价上涨压力过大也会带来这些地方的问题。
一线城市房价未来怎么走?2016年是买房的好时机吗?
贾康:从现在看还是会继续上涨,所以对于北上广深要区别对待。2016年到底买不买房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看你在什么城市,什么地段,买什么房?做什么?用什么钱买?都得具体分析。总体国家鼓励去库存,更积极鼓励百姓出手买房,这个政策信号是非常清楚的。
通知全文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二、关于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关于实施范围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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