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03
福喜公司食品案十被告人获刑

福喜公司食品案十被告人获刑

2月1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喜)、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福喜)、被告人杨立群、贺业政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两家福喜公司罚金人民币120万元;澳籍被告人杨立群等十人均被判有期徒刑。其中杨立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驱逐出境。贺业政等9人被判二年八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万至3万元不等。上述9人中有4人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福喜、河北福喜均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被告人胡骏、刘立杰、张晖分别担任上海福喜厂长、计划主管和质量经理;被告人李亚军、张广喜、薛洪萍分别担任河北福喜厂长、仓储物流经理和质量经理。被告人杨立群、贺业政、陆秋艳、杜平分别担任两家福喜的上级公司欧喜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深加工事业部总经理、运营总监、计划经理和公司销售主管,其中杨立群于2013年12月到任现职。

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间,两家福喜生产、销售的部分食品因不符合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工艺和原料要求,被退货或终止订单,造成相关产品大量积压。杨立群等人为挽回经济损失,经商议决定并下达指令,沿用原处理方案,将上述产品重新加工包装后继续销售或作为原料进行生产,致使部分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两家公司先后将百胜公司退回或库存超过保质期的烟熏风味肉饼、冷冻香煎鸡排、灯影牛肉丝等,采用拆除包装、再加工并重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方法予以生产、销售。

法院认定,杨立群、贺业政、陆秋艳、杜平分别利用担任的相关职务,根据各自职责,指令上海福喜、河北福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其中,杨立群、贺业政销售金额110万余元,两被告单位及其余9名被告人销售金额76万元至16万余元不等,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两被告单位、十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且两被告单位、十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等,法院依法分别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嘉定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上海福喜罚金120万元;河北福喜罚金120万元;杨立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驱逐出境;贺业政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陆秋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杜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胡骏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刘立杰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张晖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李亚军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张广喜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薛洪萍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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